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自然人从企业无偿借款用于个人使用,这种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相互的无偿借款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呢?今天的每日税语我们一起看一看。
01、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一)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因此,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一般不涉及,特殊情况可能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自然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02、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文件如上所述),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应视同销售,按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或1%。
(二)企业所得税——有争议或可能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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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个别地方存在争议,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涉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3、政策来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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