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操交流群中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如果小伙伴们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下方留言,小会尽其所能满足大家!话不多说,我们转入正题。
一、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
3.股东为外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二、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
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
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配结果如下:股东各实得现金20万元,各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
1. 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分配利润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
贷:应付股利 50
支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50
贷:银行存款 4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当年分配后,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未分配利润为:100-50=50(万元)
注意:个人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方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分红的申报处理(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
第一步,进入系统客户端,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股东信息
第二步,点击分类所得申报,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步,点击添加,选择已在人员信息采集中的股东信息,将分红所得的收入填列上去
第四步,申报表的报送
第五步,税款缴纳
三、法人股东分配股利的税会处理
举例:
甲公司在2020年分配到的现金股利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以500万投资设立A公司,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9年A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2020年1月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7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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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6月以80万购买B公司股票,占股30%,甲公司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力,采用权益法核算;2019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2020年4月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20*30%=6万元;
3.2020年10月购入C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20年12月C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00*0.2=0.2万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1.借:应收股利-A公司 70
贷:投资收益 70
2.借:应收股利-B公司 6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6
3.借:应收股利-C公司 0.2
贷:投资收益 0.2
(2)在申报前,我们需要理清三项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是不是满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学习,我们知道,对A公司的直接投资与B公司的股票投资,满足上述我们所讲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规定,而对于C公司的短期投资(不超过12个月)是不满足的。
2. 上述分配到的股利中会计上与税法上处理是不是有差异?
对于从A公司和C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会计上与税法上都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会无差异;而对于从B公司分配的股利在会计上并没有通过“投资收益”科目,但是税法上是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的,所以产生税会差异,要进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这时有小伙伴就要说了,上面不是说B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免税的,不做调整最终的申报结果是一样的,但这并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我们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调整与免税申报都要填报。
3.甲公司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何时确认收入?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要注意,并不是根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的日期确认收入,从下面的A107011表格可以看出。
4.上述分配到的股利中涉及手动填列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有哪些?
手动填报的表格有A105030、A107011
(3)申报明细如下:
第一步: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的A105000、A105030、A107010、A107011
第二步,填列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明细表,纳税调增的金额6万元就是甲公司账上对B公司分配的股利并未确认的投资收益。
注:这是系统将A105030填报的数据自动过渡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三步,填列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免税的金额为A公司分配的70万元加上B公司分配的已经纳税调整过的6万元,合计金额76万元。
注:这也是系统自动带过来的数据
最后,我们看看主表,甲公司三项投资的业务所分配到的现金股利,其实最终的结果就是调减了甲公司在账上对A公司分配的70万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四、视同分红的特殊情形处理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一定要把公司的费用与股东个人的费用分清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种情况在企业是非常常见的,很多公司的股东让财务转笔借款到自己私人账户,在年终(本年度的12月31日)并未归还,这就属于视同分红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了。
3.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小伙伴们,股东分红的账务处理与涉税处理,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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