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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没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这是官方的回复!会计人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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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日期:2021年1月19日

问: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一般官方的回复都比较标准,无懈可击,但是实际上很多纳税人看到这个回复后其实也不知道如何做。


具体如何做?还需要结合自己情况再详细的分析,下面这篇文章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开具。二哥税税念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二哥税税念公司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二哥税税念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即可。账务不需要调整,完全是按权责发生制入账,NO problem!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算之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当期扣除。


2.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后才开具。二哥税税念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二哥税税念公司并未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汇算清缴结算之前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7月,银行才把发票开出来。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二哥税税念公司在7月取得发票也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但是,所得税上就有事了。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未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汇算时候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时候清理出来没取得发票的,在A105000做个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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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调增,所以财务费用支出未在发生年度扣除。

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谓追补扣除,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回到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跨期取得发票无论是法理上亦或是实践中均是允许扣除的,关键是扣除在哪个年度,这里说了,是扣除在费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也讲权责发生制。

看看,其实从理论上将当期费用不管是后期什么时候取得发票都有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现实呢?二哥想问问,有多少朋友去搞追溯调整当期申报表了?

因几笔费用,便要企业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再申请退税或者是抵税,至少在二哥的实践观察中鲜有人这么干。

实践中倒是发现更多的是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再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当于扣除在发票取得的当期了(个别税务局也是默认这种处理方式)。无疑,这种方式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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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前才拿来报销。

二哥税税念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4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0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1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要给其报销。

报销是报销了,支出在21年,但是这个费用毕竟是2020年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事当年的费用,都应该反映在当年的会计期间里。但是2021年4月,2020年的账期早就关闭了,这笔费用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这样做账在2021年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表,以前年度损益余额直接会结算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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