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有两个申报事项,涉及到的纳税人请务必关注,务必完成。
第一个就是截止到3月30日(注意,不是3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申请,如果有但是不申请,就视同自己放弃!不知道还有没有不明白这是什么的朋友,简单的说就是你公司平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局看你辛苦,按照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的2%给你的手续费。你要做的就是去提交一个申请,然后税务局给你公司账户打钱。
第二个事情就是截止到3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务必按时完成。注意这里不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这个是截止到6月30日),也不是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是截止到5月31日)。
涉及到纳税人主要是指的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不知道有没有人不明白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明白的我在给大家分享一下。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2019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共分为九个数目,取得这些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四项就是综合所得,第五项就是经营所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有汇算,3月31日之前要完成的就是针对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综合所得的汇算就是我们拿工资的打工人要做的,这个大家都不陌生。
下面重点说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是按年计税,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的,汇算是截止到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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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呢和我们普通上班族没多大关系,经营所得是指的什么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就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已经其他从事承包或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这些人如果在其他公司也有工作,现在这种也有,很多人自己有份拿工资的工作,然后自己可能也有个体户经营,那么他就可能分别涉及到综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但是这两个并不是冲突的,分别做就是了,唯一要注意的是
也就是说,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是不能重复扣的,而且有综合所得就需要在综合所得扣除。
这就是大致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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